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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氢谷”十条政策措施

发文机关:彭州市人民政府(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发布日期:2024-02-02政府网站发布:2026-04-09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状态:现行有效适用地区:四川省 · 成都市彭州市

本站摘要

四川省彭州市《“成都氢谷”十条政策措施》(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会同市级部门解释),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围绕氢能全产业链提出十条奖补:新引进制氢企业及氢能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生产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氢气运输按1.5元/千克、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成都市级补贴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使用“彭州造”绿氢的终端企业连续3年按10元/千克补贴;另设氢能产业基金奖励、LPR贴息、研发投入10%补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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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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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彭州市人民政府(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 政策要点页面发布日期 2026-04-09;措施实际自 2024-02-02 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信息来源为天府蔬香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招商政策栏目)。510182 不在已覆盖清单内。检索式 A/C/E(若干政策/扶持政策/优惠政策类)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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