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办法现行有效天津市

天津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审批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津城管燃〔2026〕42号

发文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津城管燃〔2026〕42号发布日期:2026-10-08效力状态:现行有效适用地区:天津市
适用环节加注

本站摘要

《天津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审批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津城管燃〔2026〕42号)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建设、运行、经营、安全、服务和应急管理,含单独建设及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行业管理及编制布局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支持政策,规划资源部门保障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氢气生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交通运输部门氢气运输监管,公安、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商用加氢站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自用加氢站实行备案,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摘要由本站根据原文件加工整理,用于快速了解文件要点。

来源与加工说明

本条目为本站对公开政策文件的结构化加工(要点提取、摘要撰写),仅供研究参考, 不构成政策解读或投资建议; 政策条文、适用范围与执行口径一律以原文为准, 本站不实质性替代原始内容。

同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