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政办规〔2026〕1号
本站摘要
《沧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8月24日以沧政办规〔2026〕1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同时废止2024年版(沧政办规〔2024〕3号)。办法适用于沧州市域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等监督管理活动,涵盖单独建设的加氢站与加氢合建站,各类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建设和运营仍从其原有规定。规划建设方面,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氢能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市、县级加氢站专项规划或布局方案;经营性加氢站用地性质原则上为商业用地,同时适用城市更新行动「过渡期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等性质土地建设加氢站,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政策支持;港口、机场、园区、公交环卫物流场站、重点产氢用氢企业等场景可建设非经营性自用加氢设施,但不得对外经营;在国家、省尚未出台加氢站经营许可政策前,行政审批部门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气源种类为「氢气」。运营与安全管理方面,加氢站投入运行前应当取得充装许可证,储氢容器与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安全预评价与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评价机构,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条为本站依据政府公开原文的结构化整理,条文以原文为准。
摘要由本站根据原文件加工整理,用于快速了解文件要点。
政策要点
以下为本站从原文件中结构化提取的关键指标与承诺,数值口径照原样保留;条文以原文为准。
- 用地过渡期支持5年
口径说明:第六条:符合规划、确保安全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等性质土地建设加氢站,给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政策支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0日
口径说明:第十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
- 应急预案演练频次半年
口径说明:第二十二条: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安全评价机构回避不得委托同一机构
口径说明:第十一条:加氢站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预评价不得委托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 车用氢气质量标准GB/T 37244-2018
口径说明:第十九条:加氢站供应的氢气应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 37244-2018)等相关标准要求
- 设计施工技术标准GB 50516-2010
口径说明:第八条: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年版)、《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2017)、《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等
- 燃气经营许可方式参照天然气加气站
口径说明:第九条:国家、省尚未出台加氢站经营许可政策前,行政审批部门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气源种类为「氢气」
- 非经营性自用设施场景(一)至(五)
口径说明:第七条:港口机场园区、公交环卫物流旅游场站、电力化工冶金等重点产氢用氢企业、物流专线、其他符合条件区域等五类场景可建非经营性自用加氢设施
- 办法有效期2年
口径说明: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废止旧版文号沧政办规〔2024〕3号
口径说明: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原《沧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沧政办规〔2024〕3号)同时废止
来源与加工说明
-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
- 采集时间:2026-09-21
- 数据置信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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