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
沧政办规〔2024〕3号
本站摘要
《沧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沧政办规〔2024〕3号印发,落款2024年7月22日。文件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规范经营、安全第一的原则制定,适用于沧州市域内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等监督管理活动;所称加氢站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合建站中的加油、加气、充电等部分仍从其原有规定。管理职责上,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行业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确定的加氢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方面,要求编制市、县级加氢站专项规划或布局方案,经营性加氢站用地性质原则上为商业用地,支持合法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站;港口、机场、园区及公交、环卫、物流等领域和重点产氢用氢企业可建设非经营性自用加氢设施,但不得对外经营。安全与运营方面,设计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2021年版)等标准,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做安全预评价、竣工或试运行后应做安全验收评价且两者不得委托同一机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投入运行前应取得充装许可证,只允许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安全现状评价间隔不得超过3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条为本站依据政府公开原文的结构化整理,条文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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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以下为本站从原文件中结构化提取的关键指标与承诺,数值口径照原样保留;条文以原文为准。
- 有效期2年
口径说明: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安全评价间隔上限3年
口径说明:第十九条:运营期间应定期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报告,间隔不得超过3年。
- 应急预案演练频次1次/半年
口径说明:第二十三条: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做好记录。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限30日
口径说明:第十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当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 经营性加氢站用地性质商业用地
口径说明:第六条:经营性加氢站用地性质原则上为商业用地,并鼓励建设用地集约使用。
- 非经营性自用设施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
口径说明:第七条:港口、机场、园区、公交环卫物流场站、重点产氢用氢企业等可在租赁或自有建设用地建设自用加氢设施,转经营性须符合专项规划并办经营许可。
- 经营许可气源种类氢气
口径说明:第九条:国家、省尚未出台加氢站经营许可政策前,行政审批部门参照天然气加气站模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气源种类标注为“氢气”。
- 适用范围沧州市域加氢站
口径说明:第三条:覆盖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等监督管理活动,合建站中的加油、加气、充电等部分仍从其原有规定。
来源与加工说明
-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
- 采集时间:2026-09-21
- 数据置信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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