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长政办发〔2021〕42号
本站摘要
《长治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由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长政办发〔2021〕42号印发,落款2021年7月7日,同时废止原《长治市加氢站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长审管发〔2020〕143号)。文件借鉴国内加油(气)站成熟管理体系,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氢站项目(含新建站和合建站),对项目立项、报建、施工、验收投产、运营与安全管理等作出规定,并鼓励开展氢油气电合建项目;在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参照天然气加气站模式管理,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部门分工上,市住建局作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市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组织编制专项布局规划和智能安防监控平台建设,市商务局负责油氢合建站布局规划,行政审批、发改、公安、自然资源、能源、应急等部门协同实施。技术与审批方面,要求遵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等国家现行标准,履行安全风险防控联合审查、选址用地审批、立项、规划、并联审批、联合验收等流程。运营管理方面,要求供应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37244-2018)的车用氢气并每3个月送第三方检测,公示价格与质量报告,配备安全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建立运行档案,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临时经营批复期限为三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条为本站依据政府公开原文的结构化整理,条文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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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以下为本站从原文件中结构化提取的关键指标与承诺,数值口径照原样保留;条文以原文为准。
- 文件有效期3年
口径说明:第三十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时按国家政策执行。
- 临时经营批复期限3年
口径说明:第十八条:联合验收通过后按审批权限申请核发加氢站临时经营批复,临时经营期限为三年。
- 车用氢气送检频次3个月
口径说明:第十九条:经营单位每3个月将车用氢气样本送至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质量检测。
-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1名
口径说明:第二十四条:经营单位须配备不少于1名的安全管理人员,站内运行、维护、检修人员须持证上岗。
-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3名
口径说明:第二十四条:经营单位须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运行档案保存期限1年
口径说明:第二十五条: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气瓶充装记录、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
- 视频监控保存期限45天
口径说明:第二十五条: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45天。
- 临时停气公告提前量48小时
口径说明:第二十一条: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因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气,应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
- 紧急停气报告时限1小时
口径说明: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车等公共服务车辆,并于1小时内向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计划停歇业申请提前量60日
口径说明:第二十一条:计划停业、歇业的须提前60日向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来源与加工说明
-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
- 采集时间:2026-09-21
- 数据置信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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