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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

大住建规发〔2023〕5号

发文机关: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2部门发文字号:大住建规发〔2023〕5号发布日期:2023-11-30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状态:现行有效适用地区:辽宁省 · 大连市

本站摘要

《大连市加氢站管理办法》由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营商环境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联合印发(大住建规发〔2023〕5号),自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监督管理,覆盖规划与建设、运行、经营与服务、氢能用户、氢能产业各环节监督管理及应急管理等内容。所称加氢站是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的储氢瓶(罐)充装气态氢或液态氢的专门场所。办法明确市住建局为加氢站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负责属地工作,并逐项列明发改、应急、交通、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管、公安、气象、生态环境、营商、消防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主要管理要求包括: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用加氢站可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上建设但只能内部使用、不得委托他人经营;竣工验收备案后应编制试运行方案并经专家论证;经营或运行单位每年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应建立与上游供应单位的保障机制、合理制定并公开加氢价格;停业歇业方案须经属地住建部门同意。违反办法的依法依规处理,涉氢守信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本条为本站依据政府公开原文的结构化整理,条文以原文为准。

摘要由本站根据原文件加工整理,用于快速了解文件要点。

政策要点

以下为本站从原文件中结构化提取的关键指标与承诺,数值口径照原样保留;条文以原文为准。

  • 施行日期2023-12-31

    口径说明: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原文未设有效期。

  • 安全评价频次1次/年

    口径说明:第十四条要求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年对加氢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给出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明确结论。

  • 试运行方案内容项7

    口径说明:第十二条以“(一)至(七)”列明竣工验收情况、人员适岗、气源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安全评价报告等内容。

  • 自用加氢站使用限制只能内部使用

    口径说明:第十条:符合规划、标准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自用加氢站可在企业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

  • 对外经营站用地取得方式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口径说明:第十条明确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通过招拍挂取得用地,可以商业化经营,建设单位可自行经营或另选经营单位。

  • 适用范围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氢站

    口径说明:第二条:适用对象包括加氢站项目规划与建设、运行、经营与服务、应急管理和监督管理。

  • 建设与行业主管部门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口径说明:第四条明确市住建局为加氢站建设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工作。

  • 停业歇业程序取得属地住建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口径说明:第十七条:需制定工作计划并将停气方案在站内醒目位置公开,同时配合属地住建部门做好加氢保障。

来源与加工说明

本条目为本站对公开政策文件的结构化加工(要点提取、摘要撰写),仅供研究参考, 不构成政策解读或投资建议; 政策条文、适用范围与执行口径一律以原文为准, 本站不实质性替代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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