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湖建发〔2025〕14号
本站摘要
《湖州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等6部门以湖建发〔2025〕14号联合印发,2025年6月22日成文,依据《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浙编办函〔2021〕107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4号)制定,适用于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建设局、安吉县执法局及南太湖新区、长合区建发局。意见从总体要求、规范建设管理、加强许可审批、优化经营服务、严格安全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六个部分,对加氢站专项规划编制、建设标准与项目流程、档案移交、燃气经营许可证“一站一证”与申请条件材料、气瓶充装许可证、氢气质量检测与价格公示、停产停业报告、充装服务限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数据采集与监测、应急预案演练等作出规定,并明确市建设局为加氢站建设运营行业主管部门。量化要求包括: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充装操作工单班人数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设备运行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临时停气应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停业歇业应提前90个工作日报告。本条为本站依据政府公开原文的结构化整理,条文以原文为准。
摘要由本站根据原文件加工整理,用于快速了解文件要点。
政策要点
以下为本站从原文件中结构化提取的关键指标与承诺,数值口径照原样保留;条文以原文为准。
- 试行期限2年
口径说明: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如上级出台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 施行起始日2025-07-01
口径说明:本意见的施行起始日期为2025年7月1日,此前已建、在建加氢站项目应按要求补报
- 单班充装操作工人数2人
口径说明:加氢站充装操作工人数应与加氢机配备数量相适应,单班人数不少于2人
-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配备1人
口径说明:经营企业应具有能源、城镇燃气、化工或安全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统计员不少于1人,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主要设备档案保存期1年
口径说明: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
- 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90天
口径说明:加氢站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 综合应急演练频次2次
口径说明:加氢站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 临时停气公告时限48小时
口径说明:因工程施工或设备检修需临时停气的,应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
- 停业歇业报告时限90个工作日
口径说明:计划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妥善安排用户用气,提前90个工作日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竣工验收情况报送时限15日
口径说明: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送属地燃气主管部门
来源与加工说明
-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采集时间:2026-09-21
- 数据置信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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