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指导意见现行有效山东省 · 济南市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发〔2023〕3号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23〕3号发布日期:2023-03-06效力状态:现行有效适用地区:山东省 · 济南市

本站摘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3月6日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3〕3号)。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对社会开放的加氢站临时停气应提前48小时公告;因突发事件紧急停气应于1小时内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45天;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成能源合建站无需另行办理规划选址手续。本条为本站依据政府公开原文的结构化整理,条文以原文为准。

摘要由本站根据原文件加工整理,用于快速了解文件要点。

政策要点

以下为本站从原文件中结构化提取的关键指标与承诺,数值口径照原样保留;条文以原文为准。

  •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 对社会开放的加氢站临时停气应提前48

    口径说明:小时公告

  • 因突发事件紧急停气应于1

    口径说明:小时内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

  • 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45
  • 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成能源合建站无需另行办理规划选址手续

来源与加工说明

本条目为本站对公开政策文件的结构化加工(要点提取、摘要撰写),仅供研究参考, 不构成政策解读或投资建议; 政策条文、适用范围与执行口径一律以原文为准, 本站不实质性替代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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