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办法现行有效湖北省 · 京山市

京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21】5号

发文机关:京山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京政发【2021】5号发布日期:2021-10-13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状态:现行有效适用地区:湖北省 · 京山市

本站摘要

《京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由京山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3日以京政发【2021】5号印发,共八章十条,是加氢站项目从选址、准入、供地、报建、验收到经营管理的全流程规范。办法明确暂将氢气作为城镇燃气、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理;加氢站选址应符合加氢站布点规划,布点规划未出台前的单个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住建、消防、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联合勘察确定用地;准入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联合审查出具准入意见并办理项目备案。报建环节涵盖规划方案审批、防雷装置设计核准、环评、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三同时”)、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竣工验收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综合验收;经营管理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气瓶充装资质许可和燃气经营许可,由市住建局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本条为本站依据政府公开原文的结构化整理,条文以原文为准。

摘要由本站根据原文件加工整理,用于快速了解文件要点。

政策要点

以下为本站从原文件中结构化提取的关键指标与承诺,数值口径照原样保留;条文以原文为准。

  • 制定目的与依据

    口径说明:为加快推进我市加氢站项目建设,促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氢能产业健康发展,借鉴其他地方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出自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氢气按城镇燃气管理

    口径说明:为明确审批和监管职责,本办法暂将氢气作为城镇燃气,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出自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 加氢站选址与布点规划

    口径说明:加氢站选址应符合我市加氢站布点规划(布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布点规划未出台前的单个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住建(燃气服务中心)、消防、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对用地进行联合勘察确定。(出自第二章 项目选址 第三条)

  • 项目准入程序

    口径说明:项目准入程序:(一)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准入意见。(二)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项目备案。(出自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四条)

  • 项目供地手续

    口径说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加氢站布点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预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土地挂牌相关内容。(出自第四章 项目供地 第五条(一))

  • 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审查

    口径说明:加氢站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出自第五章 项目报建 第六条(六))

  • 项目竣工验收

    口径说明:市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消防、市场监管、气象、应急、人防、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做好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相关验收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出自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七条)

  • 特种设备与充装资质

    口径说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办理使用登记。(二)气瓶充装资质许可审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项目经营单位向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资质许可。(出自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 经营许可与日常监管

    口径说明: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向荆门市行政审批局协调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市住建局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出自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三))

来源与加工说明

本条目为本站对公开政策文件的结构化加工(要点提取、摘要撰写),仅供研究参考, 不构成政策解读或投资建议; 政策条文、适用范围与执行口径一律以原文为准, 本站不实质性替代原始内容。

同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