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本站摘要
《六盘水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5年7月3日成文,文件未设文号栏,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发至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措施旨在构建以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为牵引的“制—储—运—加—用”氢能全产业体系,分氢气制取、氢气储存、氢气运输、氢气加注、氢气应用、氢能装备制造六个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并从强化财政金融保障、强化科技创新保障、强化要素保障三方面提出配套支持,规定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按1∶1比例安排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工业副产氢提纯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储氢项目按设备采购金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MPa及以上高压长管拖车每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固定加氢站、撬装加氢站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氢燃料电池汽车按整车价格10%补助、每辆最高20万元;氢能装备制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氢能车辆市内高速通行费按发票面额10%补助、单车每年不超过0.5万元。措施有效期为3年。本条为本站依据政府公开原文的结构化整理,条文以原文为准。
摘要由本站根据原文件加工整理,用于快速了解文件要点。
政策要点
以下为本站从原文件中结构化提取的关键指标与承诺,数值口径照原样保留;条文以原文为准。
- 工业副产氢提纯项目补助10%
口径说明:对固定资产投资600万元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工业副产氢提纯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储氢项目补助10%
口径说明:对储氢设备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高压气态、低温液态及固态储氢项目,按采购金额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含加氢站配套储氢设施)
- 高压长管拖车补助20万元
口径说明:对新购置并在本市投入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30MPa及以上高压长管拖车,按储氢拖车部分采购金额10%补助,每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纯氢管道项目补助100万元
口径说明:对总长度不少于1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按纯氢管道设备投资额10%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固定加氢站补助200万元
口径说明:对2025年及以后建成、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固定加氢站,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撬装加氢站补助50万元
口径说明:对2025年及以后建成、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撬装加氢站(仅限企业自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助20万元
口径说明:对新购置并在本市投入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含特种车辆),按整车价格10%补助,每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国家、省外购车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 氢能车辆高速通行费补助0.5万元
口径说明:对氢能车辆在本市范围内高速公路通行费用,按发票面额10%补助,单车每年不超过0.5万元
- 氢能装备制造项目补助500万元
口径说明:对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氢燃料电池及动力系统、加氢设备、汽车制造等装备制造及配套服务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措施有效期3年
口径说明: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适用于六盘水市辖区内2025年1月1日后建成投运的氢能产业项目
来源与加工说明
- 来源: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采集时间:2026-09-21
- 数据置信度:高
本条目为本站对公开政策文件的结构化加工(要点提取、摘要撰写),仅供研究参考, 不构成政策解读或投资建议; 政策条文、适用范围与执行口径一律以原文为准, 本站不实质性替代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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