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办法已过期限辽宁省 · 新宾满族自治县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加氢站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9〕20号

发文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9〕20号发布日期:2019-04-24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状态:已过期限适用地区:辽宁省 · 新宾满族自治县

本站摘要

《新宾满族自治县加氢站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由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新政办发〔2019〕20号印发,成文日期2019年4月24日,页面标注「此文件已废止」。文件依据《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发改能源〔2016〕513号)等制定,目的是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推进氢能源车辆示范推广、鼓励加氢站建设运营,核心是明确加氢站从选址到经营的全流程审批分工:选址须符合县住建局编制的整体布局规划并由多部门联合勘察,项目由县发改局备案、县工信局入库登记;供地与报建由县住建局牵头,规划方案、消防、防雷、环评能评、安全条件等审查可同步并联、互不互为前置;验收由住建、消防、气象、生态环境、发改、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能实施;经营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协调核发经营许可并实施日常监管。文件未设量化建站或补贴指标。本条为本站依据政府公开原文的结构化整理,条文以原文为准。

摘要由本站根据原文件加工整理,用于快速了解文件要点。

政策要点

以下为本站从原文件中结构化提取的关键指标与承诺,数值口径照原样保留;条文以原文为准。

  • 文件效力状态

    口径说明:「(此文件已废止)」(出自新政办发〔2019〕20号标题下方标注)

  • 制定依据与目的

    口径说明:「为促进我县氢能产业发展,推进氢能源车辆示范推广应用及商业化进程,鼓励加氢站建设运营,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 2016-203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39号),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出自正文首段)

  • 加氢站选址与布局规划

    口径说明:「加氢站选址应符合我县加氢站整体布局规划,布局规划由县住建局编制,并召集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消防应急救援大队等部门对用地进行联合勘察确定。」(出自一、项目选址)

  • 项目准入与备案分工

    口径说明:「由县发改局办理项目备案、县工信局办理项目入库登记。」(出自二、项目准入)

  • 项目供地与土地手续

    口径说明:「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预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履行土地挂牌程序。」(出自三、项目供地(一))

  • 报建并联审查机制

    口径说明:「县住建局对在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可同步开展(二)、(三)、(四)、(五)项审查,各部门审批不互为前置、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审查完成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自四、项目报建(一))

  • 安全条件与安全设施审查

    口径说明:「加氢站项目参照城镇燃气项目管理,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出自四、项目报建(五))

  • 项目验收与部门分工

    口径说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住建局、消防应急救援大队、气象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验收。」(出自五、项目验收)

  • 经营许可与日常监管

    口径说明:「由县住建局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向市住建局协调核发经营许可,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如因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而没有取得经营许可时,可由县住建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专家组指导意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出自六、经营管理(三))

来源与加工说明

本条目为本站对公开政策文件的结构化加工(要点提取、摘要撰写),仅供研究参考, 不构成政策解读或投资建议; 政策条文、适用范围与执行口径一律以原文为准, 本站不实质性替代原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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