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八师石河子市推进氢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师市发〔2023〕67号
本站摘要
《八师石河子市推进氢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由八师石河子市于2023年11月14日以师市发〔2023〕67号印发,共11条支持措施。主要奖补标准为:新型氢能设备生产按销售开票金额5%奖励、最多500万元;氢燃料电池核心设备按类型奖励2万元/辆至3万元/辆,每款产品每年最多500万元;本地生产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标准车奖励10万元/辆,每年不超过100辆;运营公司连续3年奖励10万元/百万吨·公里;天然气管道掺氢按掺混站设备投资额30%补助,储氢项目按投资总额5%补贴(最高500万元),运氢补贴1.5元/公斤·百公里;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投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氢燃料零售价额定30元/公斤。措施还支持氢能创新平台建设、多能互补应用与工业副产氢项目。本条为本站依据政府公开原文的结构化整理,条文以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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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以下为本站从原文件中结构化提取的关键指标与承诺,数值口径照原样保留;条文以原文为准。
- 新型氢能设备生产奖励500万元
口径说明:发展电解水制氢装置,引进碱性电解水制氢设备和质子交换膜电解制氢设备企业落户师市,推进核心设备本地化生产。引进企业自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对企业产品按照销售开票金额5%进行奖励,最多奖励500万元。(出自第1条 新型氢能设备生产奖励)
- 氢能研发创新奖励
口径说明:支持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氢能创新平台,对申报建设氢能创新平台的单位给予10万元鼓励资金;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平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由本地企业申报的氢能方面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出自第2条 研发创新奖励)
- 氢燃料电池设备制造奖励
口径说明:对销售氢燃料车辆搭载当地生产的燃料电池核心设备进行奖励。自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起,对电堆、双极板奖励2万元/辆;膜电极、空气压缩机、质子交换膜奖励2.5万元/辆;催化剂、碳纸、氢气循环系统奖励3万元/辆。每款关键零部件产品每年最多奖励500万元。(出自第3条 氢燃料电池设备制造奖励)
- 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购置奖励10万元/辆
口径说明:对在师市辖区内新购置的本地企业生产(包括组装、改造、制造等)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不包括二手车),且在师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重型货车进行奖励。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50kW、货运12吨以上的燃料电池标准车,奖励10万元/辆。(出自第4条 对在本地生产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奖励)
- 氢能车辆运营扶持奖励
口径说明: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在辖区内煤矿、集运站、煤场、电厂及煤化工企业等运输环节开设氢能汽车绿色专用通道。鼓励运营公司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对在师市辖区内使用第4条享受奖励的氢燃料电池重型货车运输的运营公司,连续3年奖励10万元/百万吨·公里,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辆·年。(出自第5条 运营扶持奖励)
- 氢能储运补贴
口径说明:对天然气管道掺氢项目按掺混站设备投资额30%给予投资补助,单个掺混站不超过200万元。储氢方面,对新建高压气态、低温液态、有机液体及固态等储氢项目,按建设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费用)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500万元。运氢方面,按照企业年度实际承运量,给予1.5元/公斤·百公里、每年最高150万元的企业运营补贴。(出自第6条 支持氢能储运企业)
- 加氢站建设与加注补贴
口径说明:对在师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氢燃料零售价格额定30元/公斤,每年按照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给予50万元/百吨奖励。(出自第7条 支持当地加氢站建设项目)
- 多能互补应用奖励
口径说明:探索氢与天然气混合发电等新型技术应用。开展氢电融合微电网示范,推动燃料电池热电联供应用实践。谋划开展“甲醇制氢+数据中心备用电源”“生物质制氢+热电联供”等创新型应用。对使用以上新型应用实践的项目,投资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出自第8条 促进氢能和新能源多能互补应用)
- 工业副产氢项目建设
口径说明:开发工业副产氢纯化装置,开展低成本、安全可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清洁低碳氢气制取,每公斤氢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15公斤。允许石化企业在厂区外建设车用氢气提纯装置和集中充装设施。(出自第9条 推进可供应工业副产氢项目建设)
来源与加工说明
- 来源: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采集时间:2026-09-21
- 数据置信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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